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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根据 「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律")及各项法规,为迅速、准确地公示以及防止管理人员、职员进行内部交易,制定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及适度披露等相关事项。


第2条(术语的定义)

①本规定中的"内部信息"指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KOSDAQ市场公示规定(以下简称"公示规定")第一篇的申报事项,以及其他与公司经营或财产状况等有关,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产生影响的事项。
②本规定中的"公示负责人"指根据公示规定第2条第4项,可以代表公司履行申报业务的人。
③ 本规定中的"管理人员"是指理事(包括符合《商法》第401条2第1项各项中任何一项的人)及监事。
④ 除第1项至第3项外,关于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依照相关法令和规定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


第3条(适用范围)

公示、内部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除相关法规或章程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第4条(内部信息的管理)

① 管理人员、职员应严格管理工作中了解到的公司内部信息,除业务需要外不得将内部信息泄露至公司内部或外部。
② 代表理事应制定内部信息及与此相关的文件等的保管、传达、销毁等具体标准等,为内部信息管理采取必要措施。


第5条(公示负责人)

① 代表理事应指定公示负责人,及时向交易所申报。 变更公示负责人时也相同。
② 公示负责人总管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营相关业务,并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1. 执行公示
2. 检查及评价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状况
3. 审核内部信息及决定公示与否
4. 采取对管理人员和职员的教育等为运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所必要的措施
5. 指挥及监督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公示业务的部门或管理人员、职员
6. 此外,代表理事认为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作所必需的业务
③ 公示负责人在履行其职务时具有下列各项权限。
1. 要求提交与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记录并阅览的权限。
2. 从负责会计或审计业务的部门,以及其他与内部信息生成相关的业务部门的高管和职员听取必要意见的权限
④ 公示负责人在履行其职务时,必要时可以与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并可以用公司的费用寻求专家的帮助。
⑤ 公示负责人应定期向代表理事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


第6条(公示联系人)

① 代表理事应指定公示联系人,及时向交易所申报。 变更公示联系人时也相同。
② 公示联系人在内部信息管理业务方面接受公示负责人的指挥,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1. 收集与审核内部信息,并向公示责任人报告
2. 执行公示所需业务
3. 确认公示相关法规的变更等内部信息管理所需事项,并向公示责任人报告
4. 此外,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第7条(内部信息的集中)

① 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在符合下列各项中任何一项时,应及时向公示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1. 发生内部信息或预计发生时
2. 需要取消或变更内部信息中已公示的事项或预计发生此类情况时
3. 此外,公示负责人提出要求时
② 公示负责人及代表理事为及时提供第1项规定的内部信息,应有效构建公司内部信息传达体系,必要时可以在公示义务事项相关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得到公示负责人的协助。


第7条 2(最大股东相关信息管理)

公示负责人为了顺利履行与最大股东相关的公示义务事项及查询公示要求事项的公示业务,应向最大股东充分说明相关事实,并构建信息传达体系,以便及时传达相关信息。


第7条 3(附属公司内部信息的集中)

① 与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在附属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时, 公司应让附属公司立即将其内容通知公司的公示负责人或公示联系人。
② 公司为有效管理与第1项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应让附属公司设立管理公示相关信息的负责人,指定或变更负责人时应立即通知公司的公示负责人或公示联系人。
③ 公司可以在公示业务所需范围内要求附属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第8条(内部信息的外部提供)

① 管理人员、职员因业务原因不可避免地需要给公司交易对方、外部审计师、代理人、与公司签订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等提供内部信息时,应向公示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② 在第1项的情况下,公示负责人应采取签订相关内部信息保密合同等必要措施。
③ 根据第1项的规定,提供内部信息时发生公正公示义务时,应立即进行公示 (符合公示规定第15条的适用例外情况除外)。


第三章 内部信息的公开


公司的公示分为以下几部分。
1.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1节规定的主要经营事项申报及公示
2.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2节规定的查询公示
3.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3节规定的公正公示
4.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篇第三章规定的自律公示
5. 根据法律第三篇第一章规定提交证券申报书等
6. 根据法律第159条至第160条和公示规定第一篇第二章第4节规定提交定期报告书等。
7. 根据法律第161条规定提交主要事项报告书
8. 依照其他法规的公示


第9条 2(公示对象的确认)

根据本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包括公正公示在内的公示义务事项时,要注意包括公示规定第6条第1项第4号规定的对股价或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产生的事项。


第10条 (公示的执行)

① 公示联系人在发生第9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应制定必要的内容,准备必要的文件等并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② 公示负责人应审核第1项的内容和文件等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并向代表理事报告后进行公示。


第10条 2 (公示的迅速落实)

公示负责人在发生第9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即使是在公示规定的公示时限之前,也要尽最大努力使相关内部信息及时得以公示。


第11条 (公示后的事后措施)

公示负责人和公示联系人在公示内容有错误或遗漏或想要取消或变更时,应立即依照公示规定第30条采取更正公示等纠正措施。


第12条 (媒体采访等)

① 媒体等对公司提出采访要求时,原则上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应对此做出回应,其他管理人员、职员接受采访时,应事先得到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的批准。
② 公司欲向媒体等发布报道资料时,应与公示负责人协商。 公示负责人必要时应向代表理事报告报道资料的发放相关事项。
③ 公示负责人根据第2项发布的报道资料内容属于公正公示对象时,应在发布报道资料之前进行公示。
④ 得知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管理人员、职员应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公示负责人应向代表理事报告相关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12条 2 (报道内容的确认)

公示负责人、公示联系人及内部信息发生部门应日常确认媒体发布的公司相关报道内容,如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应采取纠正措施。


第13条 (企业说明会)

① 代表理事要认识到IR活动是KOSDAQ市场上市法人的经营责任,自发、持续地召开企业说明会,努力与投资相关人士建立信任。
② 包含公司经营内容、事业计划及展望等内容的企业说明会应与公示负责人协商后召开。
③ 公示负责人或公示联系人应在召开企业说明会前一天为止公布说明会的日期、场所、说明会内容等,并在召开说明会前将相关资料发布至交易所公示提交系统。
④ 公司所有管理人员、职员在企业说明会过程中,应注意不要公开公正公示对象信息中未事先公示的事项。


第13条 2 (传闻)

① 市场有散布着的传闻时,公示负责人应通过对相关事业部门的意见查询等确认传闻内容是否属实及是否属于内部信息等。
② 根据第1项的确认结果,如果该传闻符合公示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应公示相关信息。


第13条 3 (信息提供要求)

① 股东及利益关系人等要求公开公司相关信息时,公示负责人应审核该要求的合法性等,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② 公示负责人为了决定是否提供信息可以听取法务主管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等的意见,以确认被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及股价产生影响。
③ 根据第1项的决定提供信息时,适用第12条第3项的规定。


第四章 对内部交易等的管制


第14条(短期买卖差价收益返还)

① 管理人员和法律第172条第1项及法律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职员在买入法律第172条第1项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买入从而获利时,应将其利润(以下简称"短期买卖差价收益")返还给公司。
② 公司股东(包括持有除股权以外的股权证券或证券预托证券的人)要求公司对第1项中获得短期买卖差价收益的人提出返还短期买卖差价收益的要求时,公司应在收到该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向公司通报第1项中的短期买卖差价收益发生事实时,公示负责人应立即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下列各项事项。
1. 应退还短期买卖差价收益的人的职位
2. 短期买卖差价收益金额
3. 从证券期货委员会收到短期买卖差价收益发生通知的日期
4. 短期买卖差价收益返还要求计划
5. 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获得短期买卖差价收益的人提出返还短期买卖差价收益的要求,公司在接到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未提出该要求时,该股东可以代位公司提出要求。
④ 第3项的公示期限为,从证券期货委员会收到短期买卖差价收益发生事实通报之日起2年内或收回短期买卖差价收益返还金额之日中先到来的日期为止。


第15条(关于特定证券等的买卖等的通报)

管理人员和法律第172条第1项及法律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职员在进行特定证券等交易或其他交易时,应将其事实通报给公示负责人。


第16条(禁止使用未公开重要信息)

管理人员、职员不得将法律第174条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子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等的买卖或其他交易或给他人使用。


第五章 补则


第17条(教育)

① 公示负责人和公示联系人应接受公示规定第36条及第44条第5项规定的公示业务相关教育等,公示负责人应将教育内容告知相关管理人员和职员。
② 代表理事应努力对管理人员、职员实施有关第14条至第16条事项的教育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预防内部交易的教育。


第18条(规定的改废)

本规定的修改或废除由代表理事进行。


第19条(规定的公布)

本规定在公司内部业务公告栏上公布,修改规定时也相同。


附则


第1条(实施日)

本规定是根据KOSDAQ市场公示规定第45条,为管理内部信息而制定,其实施日为上市日之后。


第2条(修订日)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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